男子涉轮奸坐牢7年证据不足将重审 称曾遭逼供

2013年05月22日11:10  云南网

  2005年10月1日,她在一处偏僻的山坡上被人发现,多处受伤。随后,她指控范天贵对其进行伤害,范天贵当天被拘捕归案。案发9天后,范天贵指认办公室同事施伟参与作案。施伟被传唤后,案件变成了“轮奸故意伤害案”。

  2006年9月的一审判决,范天贵和施伟分获刑期16年和18年。

  在曲靖会泽发生的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嫌疑人以及证人,在案发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留下的数十份笔录材料中,核心内容始终在变,而每一次变化,都牵一发而动全身地左右着这起重大刑案的走向。

  获刑后,变,变成了辩。施伟一直在进行申诉,辩称自己无罪。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在范天贵与施伟服刑数年后,最终因证据不足,被云南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去年11月份,范天贵与施伟从曲靖监狱转回会泽县看守所。至此,两人已经在监狱里服刑6年。

  今年4月11日,本来是此案重审开庭的时间,但该案的辩护律师邱云于10日接到通知,被告知庭审延期。

  今年5月初,当地法院通知邱云,再就案件进行磋商,犯罪嫌疑人施伟有望变更强制措施。

  审判之变

  2013年4月中旬,施涵仍在忙着为弟弟施伟申诉,她感慨7年来不断寻找律师申诉的艰辛。2012年11月,省高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决定对2005年那桩发生在曲靖市会泽县娜姑镇莲花山的强奸故意伤害案,撤销并发回重审,她的脸上露出了一丝欣慰的微笑。

  一审获刑的两人

  >按原定计划,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拟于今年4月11日重新开庭。而4月10日,辩护律师邱云接到通知,他奔走代理5年的这单案件,因案情复杂,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在邱云看来,正因为此案的复杂和存在冤案的可能,司法机关的准备时间才需要更长。而听到这个消息后,施涵与家人坐在沙发上,回忆起8年前,发生在施伟身上的事。

  2005年10月1日案发前,范天贵与刘敏是有着比较复杂关系的朋友。范天贵与施伟,则是会泽县娜姑镇甘沟乡扶贫办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的同事。案发后,范天贵与施伟陆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故意伤害他人罪刑拘。

  2006年9月一审判决,范天贵与施伟都犯有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且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轮奸,数罪并罚,分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与18年。法院给与范天贵轻判的理由是,鉴于其能当庭认罪,并揭发同案被告人施伟参与作案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范天贵与施伟均不服并提出上述,三个月后,云南省高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之后的重审

  在此之后,施伟不停地进行申诉,并通过律师提出了案件中的疑点和新证据。

  2011年12月15日,因发现新证据证实施伟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且在案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施伟与范天贵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省检察院建议重新审理本案。理由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

  2012年2月27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

  2012年3月7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省高院经过再审后认为,原审上诉人范天贵、施伟强奸、故意伤害一案,本院终审刑事裁定生效后,公诉机关又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该证据指向原起诉事实,并有可能影响对原审上诉人范天贵、施伟的定罪量刑,且原审中部分证据也需要进一步审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原判决、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省高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2040号刑事裁定及曲靖中院(2006)曲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判。

  供词之变

  作为受害人,刘敏的供述从“被两人拖上山弄伤”到“被两人强奸未遂”,最后变为“被两人轮奸”。而范天贵虽然一开始没有承认自己作案,但随后,他供认自己和施伟强奸了刘敏。

  因范天贵指认了施伟参与作案,施伟也被卷入这起当年震惊曲靖市会泽县的强奸故意伤害案。从“没有作案”到“参与作案”,施伟的供述,也悄无声息地改变着案件和自己的人生。

  范天贵与刘敏

  承认伤人

  2005年10月1日,是会泽县娜姑镇甘沟乡赶街的日子。早上9时15分左右,刘敏骑着摩托车穿过人群,来到姨娘詹玉家门市,这一天,她准备去接自己的男友管波。

  10月2日23时,范天贵向甘沟派出所民警陈述,10月1日事发当天早上10时左右,他正在电影院隔壁一家小店吃早点,刘敏打来电话,自己并未接听。吃完后,他看见刘敏骑摩托车从早点摊经过,向舒心园旅社方向驶去。范天贵说,几分钟后,他顺刘敏走的方向走到舒心园,见到刘敏与一名陌生男子相距十米左右距离,朝附近莲花山上方向走去。“我在公路上边走边抽烟,过了十多分钟,才慢慢向刘敏走的方向靠近。”

  山路边一根电杆柱的转弯处,范天贵听到刘敏与随行男子开始吵架。“只听到她说要砍了那个男的,后来还打了起来。”几分钟后,范天贵走过去,“那个男的已经不见了,我就想强奸她,她手里还拿着刀。”

  “我将她按倒抢了她的刀,我右手拿着刀,左手脱她的裤子,她来拉我的手,我就用刀砍她的手,她的脚乱蹬,我就用刀砍她的脚。”而后,刘敏随手抓起一块石头大声吼着骂范天贵。

  “我怕她吼,就抢过石头砸了她头部两下,砸完她就没吼了,我害怕了就朝山下走掉了”。范天贵称,跟着刘敏上山的理由是想吓走陌生男子,再与刘敏发生性关系。但没想到刘敏反抗,随即用刀伤了她。当天19时左右,刘敏才在山上被发现并解救。

  提及施伟

  据云信记者调查了解,案发后刘敏曾连续两次表示,当天是范天贵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将自己拖上山,随后范天贵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10月3日9时30分,民警带犯罪嫌疑人在娜姑镇指认现场,范天贵称:“自己同施伟在娜姑镇莲花山上树林内,强奸刘敏及割刘敏手脚筋。”但他并没有说明施伟参与作案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详述施伟作案的细节。

  同一天21时,警方根据会公刑拘字【2005】426号拘留证,将范天贵刑拘。

  为制造不在场的假象,案发后,范天贵还主动到刘敏姨娘詹玉的门市打听情况,并随其家人上山寻找刘敏。刘敏被送到医院后,范天贵还载着刘敏的婆婆一起去医院看望,在医院门口得知刘敏会说话了,范天贵“吓得掉头就走”。

  10月8日,刘敏依然坚称,范天贵没有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只是说自己在山上被人打了。

  到10月9日10时40分,范天贵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第一次交代:当天在街上偶遇了施伟,二人临时起意准备“逗逗玩玩”长得还有些漂亮的刘敏。

  同日,刘敏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认范天贵、施伟当天企图对自己实施强奸未遂,并把自己打伤。

  承认轮奸

  即便通过照片指认范天贵与施伟对自己强奸未遂,但在第二天即10月10日,刘敏在笔录中也仅称自己是被范天贵与另一名被指认的男子胁迫拖上山弄伤,并说自己是受范天贵用刀威胁,均未提及被强奸的情节。

  而刘敏的陈述内容发生重大转变,是在10月21日15时35分。刘敏称,自己被范天贵用石头打了头部后,已没有力气。随后,自己分别被施伟和范天贵轮奸。

  会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显示,“决定对2005年10月1日刘敏被强奸案立案侦查”。该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05年10月1日,即案发当天。

  改供的不仅只有刘敏本人,10月24日,范天贵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做的口供,也发生了逆转性改变,这一次,范天贵供述自己和施伟强奸了刘敏。内容上,与刘敏21日所述内容高度吻合。

  施伟的卷入

  “不知为何被讯问”

  2005年10月9日,施伟被带到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公室进行讯问。施伟称并不知道为何会被带来讯问,他说10月1日事发当天,自己一直与女友朱雪琳在一起——

  13时之前,在发基卡小学等朱雪琳补完课;13时骑摩托车送朱雪琳回石咀朱家村老家;14时到达朱雪琳家;15时左右,骑摩托与朱雪琳上娜姑镇甘沟街买菜准备做饭;16时左右,与朱雪琳骑车再回到石咀老家。

  “回到我女朋友家是17时20分左右了,之后一直在她家,到第二天(10月2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到娜姑镇政府我住的地方。”施伟称。

  10月9日施伟做完笔录后,民警随即根据会公刑拘字【2005】431号拘留证,对施伟进行拘留,并称公安机关对其执行拘留有事实依据,依法进行。

  “轮流性侵受害者”

  云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5年10月10日,施伟的供述第一次发生了改变。

  施伟称,事发当天将女友送回家后,自己来娜姑镇甘沟街闲逛,突然遇到了范天贵,并在范天贵的邀请下一起去玩。在一家卖电器的门市前,二人遇到与范天贵相熟的刘敏,“范天贵叫那个小姑娘(刘敏)去玩,她说不去,范天贵就开始去拉她的手,然后小姑娘开始骂范天贵有病。”

  此后的10月18日,电器门市的老板巴某某称,10月1日10点左右在他门市门口看到了范天贵,“一个人”,当天17时左右又看到了范天贵,还是“一个人”。两次看到范天贵时,范的着装不同。

  施伟继续说,事后范天贵与他一起上前围堵刘敏,并将刘敏拖上山,争执中,范天贵还用石头砸了刘敏的头部。

  “范天贵边说边从我口袋里拿出我平时装着削水果的牛角刀,有五公分左右长。”施伟说,拿出刀后,范天贵挑了刘敏的手筋和左脚筋。

  施伟还称,“两人商量拖这个小姑娘去整(强奸)”,范让施“先整”,但“小姑娘不给整”。随后二人轮流对受害者进行了性侵。

  否认、承认、再否认

  然而10月20日,施伟再次否认作案。10月28日14时17分,施伟再次承认作案,并称用石头砸过受害者刘敏的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10月10日民警对施伟以“刘敏被强奸”进行的有“定性”之嫌的讯问,比10月21日15时35分,刘敏第一次改口称自己遭人轮奸的口供,足足早了11天。

  这也与10月9日刘敏的供述——“被两人强奸未遂”,以及10月10日刘敏的供述——“只是称被人拖上山”,形成了反差。事实上,施伟是在10月10日,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做的供述,才第一次承认强奸了刘敏。

  然而到了2006年9月19日,施伟又否认了之前承认的事实,并称案发时段,自己随女友从发基卡小学出来后,还去了丈母娘家,女友的父母也可作证。

  证词之变

  案发经过是2005年10月1日11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左右。案发后,所涉及的证人都一一供述了各自的证词,但施伟前女友以及部分发基卡小学教师的供词,却并不是从一而终。因证人的证词变化,犯罪嫌疑人施伟究竟是否在案发现场,也成了一个未解的悬疑。

  “事发当天施伟在学校”

  整个事件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施伟当天是否有不在场的证据?

  事发时,朱雪琳还曾是与施伟办过结婚证的“女朋友”,只是尚未办理酒席和举行婚礼。她的证词和施伟的笔录中都曾提及事发当天的情况。

  9月30日施伟睡在发基卡小学宿舍,10月1日10时左右被朱雪琳叫起来,之后和朱雪琳以及陈蕾、段珍等几位老师一共六人一起吃了早饭。随后,老师们开始各自忙碌。

  2005年10月10日,施伟被带走的第二天,朱雪琳在接受民警讯问时称,10月1日11点后自己去上课,施伟则在学校等到12点45分下课,13时左右,搭着施伟的摩托去了石咀村老家。

  朱雪琳告诉民警,10月1日一整天,施伟与她从未分开过,2日早上施伟才离开石咀村老家。10月18日,在娜姑镇发基卡小学做的口供中,朱雪琳也有着同样的表述。

  另一名同样补课的老师回忆,当天12时45分,自己刚下课从教室走出来时,曾看到施伟在学校前的空地行走。

  今年4月中旬,朱雪琳的母亲向云信记者证实,“那天中午,我们在田头做活,就看到他们(朱和施)过来了。”

  这些证据,似乎都能证明施伟不具有作案时间。

  改口称施伟曾独自离开

  然而当年11月4日,证人证词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

  朱雪琳改口说,10月1日大约9时许,因自己有事所以并未补课,便由施伟骑摩托将自己送回石咀家中,“他说要下乡就骑着摩托车一个人去甘沟(娜姑镇甘沟街)去了,到下午4点半左右,施伟又骑着摩托车转到我家来。”

  对第一次说施伟事发当天是下午1时左右才离开发基卡小学的说法,朱雪琳回应民警,当天夜里,施伟曾在田头交代过自己,如果有人问起他当天的行踪,便要说两点以前是跟自己在一起的。“是施伟叫我按平时上课时间来说的,他也没有跟我说是什么事。”

  施伟的姐姐施涵称,朱雪琳改口后,有部分曾给施伟作证的老师,也随之改口。

  2006年7月13日,发基卡小学老师陈蕾在接受施伟委托律师调查的笔录中称,事前朱雪琳并未跟自己交代过要怎么说。“2005年11月4日朱雪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回来时说,自己按照客观事实对警察说,警察不相信,还用拘留威胁她,后来她按照警察的意思说,并做了笔录才放她回来。”

  在接受云信记者采访时,陈蕾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前女友”另嫁他人

  “从学校骑车到娜姑镇,最快都需要1个多小时。”据多名发基卡小学的老师向云信记者介绍,当年学校至甘沟街的道路曲折坑洼。而云信记者手中有数份按着鲜红手印的“证明”,分别为当时发基卡小学不同的老师证明,案发当天从11时至13时之间,施伟都在发基卡小学。

  如果这些证明均属实,结合学校和镇上事发地间的距离,那么,施伟在案发当天就没有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可能。

  云信记者了解到,朱雪琳在被警方讯问几次后,回到学校就开始变得沉默寡言。

  “她回来哭了好几天,什么也不说。”施涵称,朱雪琳被讯问没多久,有县里的干部到发基卡小学,找朱雪琳谈话。“还给她介绍了新的男朋友。”

  施涵还说了一个细节。在施伟入狱后、未与朱雪琳离婚前,施涵和家人去老厂乡找朱,发现她在当地一位干部的办公室里。“但那个干部说朱雪琳不在,而且不允许我们进他的办公室。”

  “我和家人把办公室的门强行推开,看到朱雪琳就在里面。”施涵说,“她没有解释。而且之后不久,朱雪琳就和施伟离了婚,再与这名干部结婚。”

  证据之辩

  受害人内裤检出精斑 “但不能证明为嫌疑人所有”

  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轮奸证据,看上去也显得薄弱。

  会泽县公安局在2005年11月14日送检、曲靖市公安局于2006年3月10日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显示,刘敏内裤上检出精斑及精虫,但内裤上精虫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

  2006年2月20日,被告人家属曾要求对受害人做妇检,但被刘敏及家属拒绝。

  难以明确解释的鉴定书

  在昆明一家获得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过认可证书的权威司法鉴定中心,一名从事多年DNA鉴定工作的专家向云信记者介绍,这份鉴定报告上说检测出精斑与精虫,但精虫没有检出DNA阳性扩增物,这意味着当时并没有确定检测出的男性扩增产物为犯罪嫌疑人所有。

  这名专家介绍,按照正常的DNA检测程序,首先如果在物证中检测出男性产物,则可通过显微镜对扩增产物放大,而后根据基因对比确定产物为何人所有。对于案中由曲靖市公安局作出的这份鉴定得出的结论,专家说有可能是扩增物含量过少,“能提出精斑精虫却检测不出阳性DNA扩增产物,也就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基因对比。”

  据记者调查了解,刘敏向曲靖市公安局提交的物证内裤时间是2005年11月14日,与案发时间10月1日相差一个半月。对此专家解释称,如果确为案发时所穿那条内裤,并且提交前这段时间内没有对内裤进行过清洗,那么还是能提出DNA检测物,否则就很难说明所提检的精斑精虫,能作为证物。

  这名专家称,自己也很难对以上疑问作出明确解释。但不管鉴定报告里鉴定的物证是真是假,都可以确定的一个事实是:这份结论不能证明上面的精斑精虫就为犯罪嫌疑人所有,也就是说这份鉴定结论,并不能作为认定两犯罪嫌疑人参与作案的最终证据。

  受害人及家属拒绝妇检

  辩护律师邱云认为,要鉴别范天贵与施伟有没有实施轮奸作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用从刘敏身上获取的精斑及精虫鉴定物DNA,与范天贵和施伟二人的DNA作对比鉴定即可判定。

  然而这一环节,在当时的案件审理取证过程中,并没有进行。

  据记者调查,2006年2月20日,被告人家属要求对受害人做妇检,但被刘敏及家属拒绝。邱云也对此提出了疑问:受害人家属为何要拒绝妇检呢?留在刘敏内裤上的精斑到底是谁的?有没有施伟的呢?

  最终,2006年9月2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天贵与施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与18年。

  2013年4月中旬,记者回访当年的办案机关时,当地民警向记者介绍,这起案子是十年难得一遇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少老民警也会以此案的侦破,来对新入职民警教授强奸案取证等方面的办案经验。

  如今,当年所在镇上的办案民警,也大多调任到了更高一级别的公安局及其他单位工作。

  面对纷繁复杂的重重疑点,会泽县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对记者回应称,当年的案件经过的调查,都是秉公办案,同时表示所采集的证据,都合法有效。

  翻供之辩

  14页纸的申诉书:“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

  施伟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诱导的结果;而范天贵也否认自己的“强奸事实”

  不服判决。有司法专业背景的施伟,手写了十四页纸的申诉书,并通过律师提出了案件中的种种疑点。获刑后,施伟并不承认作案,范天贵也在后续书面材料中称,施伟没有作案,自己也只是想强奸,但并没有强奸到刘敏。

  施伟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中,称公安机关对自己实施了刑讯逼供,“我为此挨了不少的拳脚,这就是我口供的由来。”

  “他们打我骂我 不给吃不给睡”

  根据记者调查,施伟于2005年10月9日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称自己没有作案,10月10日、10月28日,在该刑侦大队的供述中承认作案,而2005年10月20日与2006年9月19日,在会泽看守所的供述中则均否认作案。

  对于这些供述,施伟在申述书中解释:“看守所有专门的提审屋,他们把我从看守所提到公安局,目的就是为了施展他们的办案手段刑讯逼供,而且是两天一夜,从而达到目的。”

  施伟称,“到公安局后他们就按范天贵说的让我交代犯罪过程,由于我什么都不知道,无法说出,他们就采取打骂,不给吃不给睡的方法,连最基本的上厕所都不允许,导致大小便失禁落在裤子上。”

  “两份口供都是一个姓X的民警问的,如果没有这个姓X的民警,就不会有我的口供,更不用说现场照片,在此期间其他民警也问过,但他们不提醒(我),就一直无法完成(口供),(我)为此也挨了不少的拳脚,这就是我口供的由来。”

  “有罪供述是他们诱导的结果”

  施伟称,曾将自己的遭遇向检察院和法院做过反映,“没有人理会,叫我拿证据,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其他人又不能参与,他们怎么会为我作证呢?”

  “我的口供及现场指认都是在违背我个人的意志下作出的,也是他们诱导的结果,要不然范天贵和被害人说的与我说的怎么会有那么大的差距呢?”让施伟感到疑惑的是,公安机关调查自己的文化程度是中专,而自己并没有中专文凭。“我只有省委党校发的行政管理大专文凭和曲靖司法学校的职高文凭。”

  施伟也由此对相关人员的办案态度,提出了质疑。“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了精斑,并让我承认是射了精的,并从我身上提取了血样,也进行了DNA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与我的不相符,这也就说明了那个人根本不是我。”

  面面观

  范天贵也否认实施强奸“施伟确实是被冤枉的”

  而2010年7月1日,范天贵也称,事发当天只是用刀伤了刘敏,而并未“强奸着”刘敏,并说自己与刘敏之前就有男女关系,且有书信照片可以证明。

  “施伟确实是被冤枉的,他是无辜的。”对于之前曾供述施伟也参与作案的供词,范天贵解释称,由于刘敏说是两人作案,公安随后来讯问自己,并对自己逼供。

  “当时公安人员抓获我后,我最先交代是我一个人干的,公安不相信,说我一个人不可能把刘敏拖上山。”范天贵同时表示,“公安人员就在刑警队用老虎凳给我坐,并用毛巾堵我的嘴,用手铐给我上刑。”

  “他们说刘敏都说了,另一个人是你们扶贫办一个办公室的人,我没有办法,只好说施伟也参与了作案。” 到目前,施伟作出的是无罪申诉;而范天贵的申诉,则是在承认伤害刘敏的前提下,申诉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关系梳理

  范天贵称与刘敏多次发生性关系

  施伟称,他不知道范天贵为何要说出自己也参与作案。在申诉书中,施伟称自己与范天贵虽然在一起上班,由于性格爱好不同,所以一直关系不好。2005年3月因工作上的事情还曾吵过嘴,“自那以后就没有讲过一句话。”

  而范天贵也对与施伟的关系做了评价,“我跟他的关系不好也不坏只是一般。”

  在范天贵多份笔录和其他文字材料中,也陆续提及了他与刘敏的关系。

  2003年3月份前后,范天贵与刘敏相识。“我当时在会泽老厂乡政府工作,她表姐在老厂开小商店。”范天贵称,刘敏时会常坐自己的摩托,慢慢二人关系也变得密切。

  范天贵说,交往过程中刘敏常会找他借钱,二人还多次发生性关系。到2005年3月至4月间,刘敏称要开超市,于是找范天贵帮忙贷款。“我想她是在套我的钱,所以没有帮她贷,她就对我有些意见,关系也不太好了。”

  “在案发前,她威胁我,说和我有这层关系,跟了我这几年,要我从经济上弥补她,说不给钱就要喊人来打我。我当时很气(案发时),就用她身上带的小刀,划她的手脚教训她。”

  家庭之变

  在错综复杂的案件背后,三个当事人家庭都发生了变化,并承受着不一样的伤痛。伤痛背后,是各自难以言表的无奈。

  对于施伟来说,如今他已人近中年,事业也半道受阻,亲人远隔,专业荒废,爱人更是早已嫁作他人妇。面对7年后的延迟再审,施伟称,只希望能看到一个合理公正的审判。

  施伟:爱人另嫁 父母头发花白

  施伟72岁的母亲余莲情绪显得激动,她抬起满是老茧的双手,不停地擦拭着面庞上未断的泪珠。

  “我到监狱去吃过一次亲情饭,监狱邀请的。当时,施伟还给我夹菜,让我多吃点。”看着儿子在监狱里受罪,余莲心里难受。由于自己耳朵不好,老是听不清楚玻璃另一侧的儿子在说什么。后来,儿子对着电话大喊“既然听不见,你以后就不要来了。”

  余莲有点难过,“我不知道,我这样的年纪,还能再去见儿子几次”。

  在施涵的眼中,自从施伟出事以后,家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母亲由此逐渐变得憔悴,父亲也开始过得不再顺心,父母面容逐渐沧桑,头发也不断变白。“都是因为牵挂放不下心,所以一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放弃。”

  施涵称,弟弟施伟2006年入狱后没过多久,朱雪琳便嫁给了会泽县一名干部。如今,朱雪琳也早已调至娜姑镇老厂某中学工作,面对记者的采访,朱雪琳并不愿意回忆当年的经过,只是向记者说,等施伟出来以后,会亲自跟他讲明事情的经过。

  范天贵:前妻除了埋怨还有同情

  范天贵与妻子周兰已经离婚,如今大儿子为减轻周兰的负担,选择辍学外出打工,另一小孩仍在上学。

  周兰则在甘沟街上一处茶室负责打理麻将馆,每天过着平淡的生活。“是一个朋友介绍我过来的,看我生活也不容易,叫我过来看这店” 。

  “他的父亲去逝了,也是我掏了1万多块和他的家人一起料理的后事,他也出不来。”对前夫范天贵的所作所为,周兰内心除了埋怨之外,还有同情。

  “他们早就认识了,关系不一般。”在周兰看来,刘敏与范天贵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早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至今,她都还保存着前夫与刘敏合影的照片,以及刘敏送给范天贵的鞋垫等证物。

  刘敏:很少回家 很难联系上她

  刘敏的老家雅地窝村,位于娜姑镇去老厂方向途中的大山之间,村里约有十余户土房屋。

  走进村子,刘敏的家门口土墙高耸木门紧闭,据其大伯介绍,刘敏平常很少回家。附近邻居则称,记者赶到的前一天晚上,有人见到了刘敏骑电动车连夜回了趟家,但第二天一早便又匆匆出门。

  “还是爱打扮。”村民们纷纷称,对刘敏了解得少之又少,一位村民称,小时候,刘敏就有些调皮,喜欢在外面转。

  记者通过其亲属多次寻找,也未找到其本人,刘敏母亲介绍,目前刘敏手脚有残疾,所以四处找不到工作,“还要靠我和她弟弟来接济。”而其姨娘詹玉则称,刘敏在会泽县城打点零工,但也联系不上她。

  (注:本文中除施伟与范天贵两人外,其他涉事者姓名均为化名)

  肖辉龙 汤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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